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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有机农业工作室是由认证领域资深的多名咨询师和审核人员组成的有机技术服务平台,旨在推动我国有机农产品事业的发展,并通过技术规范帮助企业或农场建立有机体系并最终达到有机标准。 截至目前,我们咨询辅导过得有机农业项目达300多家,种植类涉及得有蔬菜、杂粮、水果,野生作物、姬松茸,冬虫草等;养殖类涉及的有黑猪、肉牛、鸡、螃蟹、海参等,加工类的有大米、小米、面粉、香油、分割肉等。 认证业务客户来自全国各地,云南、内蒙、新疆、山西、山东、河北、江苏、四川等。 认证申请联系人:刘老师 1861245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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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养殖技术
 
 

【畜禽养殖有机管理】
牧场、非草食动物运动场草地的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2个月;如果从未使用过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以缩短到6个月。
8.1.2畜禽需经过转换期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畜禽的转换期如下:
(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b)肉用羊和猪,6个月;
(c)乳用畜,6个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它种类的转换期应长于其养殖周期的四分之三。
【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
(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分开并设置了明显标记;
(c)保留了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分群、饲喂、治疗等详细记录;
(d)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 畜禽的引入】
8.3.1  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允许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肉牛、马属动物、驼,已断乳但不超过6个月龄。
(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
(c)乳用牛,出生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d)肉用鸡,不超过3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
(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
8.3.2  允许引入常规种畜,每年引入的数量不能超过同种成年有机畜总量的1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以放宽到40%。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
(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
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3.3  允许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8.3.4  所有引入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疫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饲料的要求】
8.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应符合本部分第4章作物种植的要求。
8.4.2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8.4.3  当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允许购买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
(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允许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并详细记录饲喂情况。
8.4.4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对乳用畜,前3个月内此比例可降低为50%)。在猪和家禽的日粮中必须配以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
8.4.5  初乳期幼畜必须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允许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
禁止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猪、羊,6周;
(b)牛、马,3个月。
8.4.6  配合饲料中的主要农业源配料都必须获得有机认证。
8.4.7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8.4.8  禁止使用以下方法和产品:
(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科动物及其制品;同科动物
(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8.5.1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同时应符合本部分中的其他要求。
8.5.2  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8.5.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质。
8.5.4  禁止使用以下产品:
(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
(b)化学合成的开胃剂;
(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化学合成的色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学提纯的氨基酸;
(g)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饲养条件】
8.6.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a)足够的活动空间和时间保留;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
(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d)足够的垫料;
(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
(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8.6.2  畜禽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附录C.1章的要求。
8.6.3  饲养蛋禽允许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
8.6.4  应使所有畜禽都应在适当的季节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情况允许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
(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8.6.5  禁止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等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8.6.6  群居性畜禽不能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8.6.7  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畜禽遭受野生捕食动物的伤害。
8.6.8  禁止强迫喂食。
【疾病防治】
8.7.1 有机畜禽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
(b)根据畜禽需要,采用轮牧、提供优质饲料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
(c)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题。
8.7.2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C中所列的消毒剂。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绝对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
8.7.3  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8.7.4  允许采用中兽医、针灸、植物源制剂和顺势疗法等自然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8.7.5  允许实行国家法定的预防接种。
当农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时,允许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但接种的疫苗不能是转基因疫苗。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
8.7.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允许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必须经过该药物的停药期的二倍时间(如果二倍停药期不足48h,则必须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8.7.7  禁止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8.7.8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外,饲养周期不足1年的只允许接受一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每年最多允许接受三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否则该畜禽不得作为有机畜禽或有机产品出售,如该畜禽要继续留在有机养殖体系内,则必须在认证机构同意后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
8.7.9  必须对疾病诊断结果、所用药物名称、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疗程、护理方法、停药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
【非治疗性手术】
8.8.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允许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a)物理阉割(肉猪、牛、鸡等);
(b)断角;
(c)在仔猪出生后24h内对乳牙进行钝化处理(防止伤害母猪乳房);
(d)羔羊断尾;
(e)剪羽;
(f)扣环。
8.8.2  禁止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
(a)断尾(除羔羊外);
(b)断喙、断趾;
(c)烙翅;
(d)仔猪断牙;
(e)其它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治疗性手术。
【繁殖的要求】
8.9.1  提倡自然繁殖。
8.9.2  允许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
8.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
8.9.4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
8.9.5  母畜在妊娠期的后三分之一时段内接受禁用物质处理后,其后代不能被认证为有机。
【运输和屠宰】
8.10.1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必须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8.10.2  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8.10.3  应给畜禽提供适当的条件,例如:
(a)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
(b)保持现存的群体联系,避免混合不同群体或性别的畜禽;
(c)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d)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适合所运输的畜禽。
(e)运输途中应避免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
(f)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别需要;
(g)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h)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最小。
8.10.4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禁止使用电棍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剂。
8.10.5  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用车辆运输畜禽的时间不应超过8h。应尽量就近屠宰。
8.10.6  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尽可能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
8.10.7  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标记的色料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
【环境影响】
8.11.1  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而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8.11.2  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18596 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
9.1.1  封闭水体养殖场从常规养殖过渡到有机养殖至少需要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生产者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
9.1.2  位于同一封闭水体内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能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有机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有机认证。
9.1.3  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对其管辖下的各水产养殖水体同时实行有机转换,则必须制订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机和常规养殖单元之间必须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开放水域生长的固着性水生生物,其有机养殖区域必须和常规养殖区域、常规农业或工业污染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b)有机水产养殖体系,包括水质、饵料、药物、投入物和与标准相关的其它要素应能够被认证机构检查。
(c)常规生产体系和有机生产体系的文件和记录应分开设立。
(d)有机转换养殖场要持续进行有机管理,不得在有机和常规管理之间变动。
9.1.4  开放水域捕捞区的野生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认证为有机水产品:
(a)水体未受本部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水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b)水生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
(c)该水域的水质、饵料和药物的投入以及标准的其他要求能够被检查。
9.1.5  允许引入常规养殖的水生生物,但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才能获得认证。引进非本地种的生物品种时应避免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永久性破坏。
禁止引入转基因生物。
9.1.6  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都必须至少在其后三分之二的养殖周期内采用有机方式养殖。
养殖场的选址
9.2.1  养殖场选址时,应当考虑到维持养殖场的水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水产养殖场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
9.2.2  养殖和捕捞区必须界定清楚,以便对水质、饵料、药物等要素进行检查。
水质
有机水产养殖场水质必须符合国家GB11607的规定。
人工养殖
9.4.1  养殖基本要求
9.4.1.1  应采取适合养殖对象生理习性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养殖技术必须保证水生养殖对象的健康,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禁止采取永久性增氧养殖方式。
9.4.1.2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它养殖体系的水生生物进入有机养殖场及捕食有机水生生物,同时防止有机养殖场的水生生物进入其他养殖水体。
9.4.1.3  禁止对养殖对象采取任何人为伤害措施。
9.4.1.4  可人为延长光照时间,但日光照时间不应超过16h。
9.4.1.5  在水产养殖用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上,禁止使用涂料和合成化学物质,以免对环境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
饵料
9.4.2.1  有机水产投喂的饵料必须是有机的、野生的或认证机构许可的。在有机的或野生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投喂最多不超过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以在获得认证机构同意后在该年度投喂最多不超过20%(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
9.4.2.2  在需要饵料投入的系统中,饵料中必须至少有50%的水生动物蛋白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其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物质。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允许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
9.4.2.3  允许使用天然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
禁止使用人粪尿。禁止不经处理就直接使用动物粪肥。
9.4.2.4  禁止将下列物质添加到饵料中或以任何方式投喂给水生生物:
(a)合成的促生长剂
(b)合成诱食剂
(c)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d)合成色素
(e)非蛋白氮(尿素等)
(f)与养殖对象同科的生物及其制品
(g)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
(h)化学提取的纯氨基酸
(i)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特殊天气条件下,允许使用合成的饵料防腐剂,但必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认可,并需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量。
疾病防治
9.4.3.1  养殖对象的健康主要通过预防措施(如优化管理、饲养、进食)来保证。所有的管理措施应当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
9.4.3.2  养殖密度不能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能引起其行为异常。必须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水质监测。
9.4.3.3  允许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茶籽饼和高锰酸钾对养殖水体和池塘底泥消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
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化学合成的渔药消毒。
9.4.3.4  患病的水生生物,应优先采用自然疗法。
9.4.3.5  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允许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在进行常规药物治疗时,必须对患病生物(水产)采取隔离措施。
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必须要经过所使用药物的2个停药期后才能被继续作为有机水生生物销售。
9.4.3.6  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渔药物和激素对水产品实行日常的疾病预防处理。要定期检查水产种苗的健康状况。
9.4.3.7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它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为水生生物接种疫苗,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疫苗。
繁殖
9.4.4.1  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提倡自然繁殖。限制采用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禁止使用三倍体、孤雌繁殖和基因工程等技术繁殖水生生物。
9.4.4.2  应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抗性强的的品种。如需引进水生生物,则在有条件时必须优先选择来自有机生产体系的。
捕捞
9.5.1  有机水产的捕捞量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能力,不能影响自然水域的持续生产,也不能威胁到其他物种的生存。
9.5.2  尽可能采用温和的捕捞措施,以使对水生生物的应激和不利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9.5.3  捕捞工具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9.6.1  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输对象,使其保持健康状态。
9.6.2  运输用水的水质、水温、含氧量、pH值,以及水生生物的装载密度都应适应所运输物种的要求。
9.6.3  应尽量减少运输的距离和频率。
9.6.4  运输设备和材料应对生物没有潜在的毒性影响。
9.6.5  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
9.6.6  运输时间一般不应超过4h,运输过程中,不应对运输对象造成可以避免的影响或物理伤害。
水生动物的宰杀
9.7.1  在宰杀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水生动物的胁迫和痛苦。宰杀前应使其首先处于无知觉状态。要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功能状态,确保在宰杀时让水生动物快速丧失知觉或死亡。要经常对使用瓦斯或电的宰杀设备进行维护。
9.7.2  宰杀的管理和技术应充分考虑水生动物的生理和行为,并合乎一般道德标准。
9.7.3  应避免让活的水生动物直接或间接接触已死亡的或正在宰杀的水生动物。
9.7.4  在水生动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应给予一定的恢复期,再行宰杀。
环境影响
9.8.1  封闭水体的排水应当得到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许可。
9.8.2  鼓励对封闭水体底泥的农业综合利用。
9.8.3  在开放水域养殖有机水生生物应避免和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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